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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错习题集十四

财营网  2021-02-04【

  【多选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单务合同

  B.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诺成合同

  【答案】ABD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  )。

  A.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B.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单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C.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2 年内不行使消灭

  【答案】C

  【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借款,拟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使该质押行为有效,同意质押的合伙人人数应当是:

  A.超过全体合伙人的二分之二

  B.超过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一

  C.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四分之三

  D.全体合伙人

  【答案】D

  【多选题】甲、乙分别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后甲变更为有限合伙人,乙变更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关于甲、乙对其合伙人性质互换前的企业债务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考点】合伙人的身份转变

  【答案】AC

  【解析】(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 A 正确,选项 C 错误;(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

  【例题案例分析题】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

  【答案】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无权以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无权取回。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无权取回。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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