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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错习题集十五

财营网  2021-02-04【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不得超过10名

  B.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C.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D.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对象不得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答案】A

  【解析】(1)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①公司股东;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③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①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③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管理人应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债权人会议可以做出授权,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其全部或部分职权

  D.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答案】D

  【解析】(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A选项错误;(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③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④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B选项错误;(3)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C选项错误。(4)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D选项正确。

  【案例分析题】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可以据此对E公司进行抗辩,而F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公司。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1)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无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2)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由于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系伪造,故A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甲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分析题】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破产受理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应当予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答案】职工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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