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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03-05【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原文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注协〔2021〕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2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行业党委深化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区注协”)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在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或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区注协代管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

  二、年检时间

  (一)事务所申报时间

  2021年3月4日至4月30日进行网上年检系统申报。

  (二)材料核查时间

  2021年5月6日至6月15日。

  三、年检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情况;

  (二)当年从事法定业务情况;

  (三)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四)当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五)社保参保情况;

  (六)会费缴纳情况;

  (七)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程序

  (一)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业服务管理系统,点击“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模块填报年检相关表格,并在系统内上传下列资料:

  1.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人员一览表;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需上传退休证扫描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人员,需上传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原件的扫描件(系统自动提取上年度相关证明);

  3.登录“12333内蒙古社会保障网”,下载注册会计师本人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含二维码的PDF格式);

  4.聘用合同、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工资发放表;

  5.注册会计师任职受雇信息截图,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软件,点击“个人中心”,点击“任职受雇信息”。

  (二)事务所在系统内完成信息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区注协审核。事务所在系统中可随时查看年检进展情况和结果。

  (三)若执业注册会计师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须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白底一寸照片1张,同时交回执业证书原件(“申请书”模版及“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在注册部QQ群文件或系统内加入注册部工作交流群下载)。

  (四)审核通过后,事务所在系统内自行打印“注册会计师年检通过”二维码标志并粘贴于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页。

  (五)公布年检结果。年检工作结束后,区注协将在有关报刊或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抄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年检结束后,事务所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单位会员证书。

  (七)如在系统填报中有人员信息及填报问题,请联系区注协注册部或在系统内加入注册部工作群。

  五、年检的有关规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区注协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撤销注册:

  1.事务所逾期未上报注册会计师年检材料;

  2.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受刑事处罚;

  6.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7.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8.年检暂缓,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完成改正;

  9.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暂缓:

  1.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未按时交纳个人会费;

  3.本人或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其它需暂缓的情形。

  年检暂缓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年检。

  (三)区注协将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网上申报年检材料真实性存在疑点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事档案托管情况、薪金发放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业务档案、事务所内部财会资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实地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及相关要求

  (一)事务所应认真做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年检工作要求上报年检材料完善相关信息,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对其提交的检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在检查中发现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区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务所应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分别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本所及注册会计师相关信息。如发现两个系统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相关信息与本所实际情况不一致,需分别在两个系统中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变更或修改。如有问题,请与区注协注册部联系。

  (四)未参加年检、年检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由所在事务所负责将其订本式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个人印鉴交回区注协。

  (五)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手续。

  联系电话:0471-4192612

  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471-4931301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原文链接:http://www.nmgcpa.org.cn/zzq/news5141.html

责编:zj1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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