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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会《经济法》典型例题:第六章

财营网  2021-01-10【

  【2013 年综合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 10 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1 年 7 月 1 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 名董事中有 4 人出席,另有 1 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 月 20 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 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 年 12 月 23 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0 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10 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3 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 1 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损失 10 万元;吴某于 2011年 6 月 20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1 万股,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卖出,损失 1 万元;郑某于 2011年 4 月 5 日买人甲公司股票 1 万股,2012 年 2 月 5 日卖出,损失 1 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 年 12 月 20 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 2 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7)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2018 年综合题】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45%。2016 年 10 月 27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 年 5 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

  2017 年 9 月 18 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 月 21 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 年 12 月 26 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 85%的股权。

  2018 年 2 月 12 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 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 6 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 9.77 元;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 月 12 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 9.76 元。

  2018 年 3 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 年 4 月 9 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 月 9 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以每股 7.8 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 10 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试题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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