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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会《经济法》典型例题:第六章

财营网  2021-01-10【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李某为甲公司股东:(1)应当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李某不应参加表决,排除选项CD;(2)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选项A表达的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错误。

  2.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3.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选项A错;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选项B对;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选项CD错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股东缴纳出资。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只有蔡某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所以,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5.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正确。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故C正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故B正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D错误。

  6.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股东会职权。

  7. 【答案】B

  【解析】选项B属于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 【答案】D

  【解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C错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选项B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选项D正确。

  9. 【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0. 【答案】c

  【解析】题目中设立的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选项C表述不正确,当选。

  11. 【答案】c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12. 【答案】c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选项A错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B错误。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D错误。

  13. 【答案】c

  【解析】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选项A错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B错误。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个人,选项D错误。

  14. 【答案】A

  【解析】除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B错误;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选项C错误;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项D错误。

  1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公司的设立。选项 D: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6.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多选题

  1. 【答案】CD

  【解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 【答案】BC

  【解析】选项B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选项AD: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程序-股东缴纳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 【答案】 A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5.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 【答案】BCD

  8. 【答案】AC

  【解析】选项B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是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9. 【答案】AB

  【解析】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0.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选项B错误。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选项C错误。

  11.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决议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项D不足半数,决议不成立。

  12. 【答案】BCD

  【解析】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选项C正确)。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选项D正确)

  13. 【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013年综合题】【答案】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7)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

  ①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向其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6)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

  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7)

  ①周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周某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股票,因此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吴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了股票,因此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郑某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椎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8年综合题】【答案及解析】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新民投资参与林木集团重整后,实际支配的林森木业股份超过30%,且不存在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故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价格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故其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法律规定。

  (4)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辭职。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2018年4月9日)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定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就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予以公告。

  (6)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预受。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新民投资参与林森集团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第67条所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新民投资早在2017年5月就与赵某开始实质性磋商向林木集团注资事宜,因此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5月。

  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案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1日公告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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